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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告宣傳方面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16-03-09 22:07:45 來源:内蒙古消費者協會 字體 [  小(xiǎo) ] 

  《中華人民(mín)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xiàng)關規定: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shēng)産者、用途、性能(néng)、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shēng)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néng)、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ji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确的答複。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标價。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dào)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néng)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shēng)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shēng)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mín)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nián)10月(yuè)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mín)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tōng)過;2015年(nián)4月(yuè)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mín)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zì)2015年(nián)9月(yuè)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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